发文单位:浙江省杭州市经济委员会
文 号:杭经技术〔2007〕220号
发布日期:2007-7-18
执行日期:2007-7-18
生效日期:1900-1-1
市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杭州商业资产经营公司,各区、县(市)经发局(经贸局、发改经济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各资产授权经营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鼓励企业建立和引进研发机构的实施办法》(杭政办[2006]25号),现将《2007年杭州市企业(中央)研究院管理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
2007年杭州市企业(中央)研究院管理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建设和完善大型企业的技术创新体系,鼓励企业开展前瞻性、拓展性和发展方向性的研究与开发,提高大型企业的战略研究、技术储备、产业引导及自主创新能力,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鼓励企业建立和引进研发机构的实施办法》(杭政办[2006]25号)精神,特提出如下管理工作意见。
一、管理对象
企业(中央)研究院基于对本行业和跨行业领域发展的思维方式、思想理念、技术动向和市场信息较强的感知能力、获取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进行企业的发展理念、发展模式、发展战略的研究,进一步加强技术与经济的有效结合,制定企业技术发展规划,结合开放的工作模式,通过产学研联合研究、创新和对外合作交流,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研究院所的科技力量和研究成果进行产业发展前瞻性和创新成果应用性研究,提高企业多渠道运用技术资源的能力,使企业核心的价值理念、思维模式、行为方式和创新能力形成企业发展的突出优势,以实现引导产业发展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使企业不断做强做大。
二、设立要求
(一)已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企业,企业具有较大规模,在国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并已建有省级以上研发机构(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等)的,可以设立企业(中央)研究院。
(二)企业(中央)研究院是按《 》建立并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研发机构,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运行时间1年以上。
(三)企业(中央)研究院机构组织体系完善,有系统的创新战略和发展实施规划,技术创新运行机制和投入机制健全并有效运行,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与大专院校或科研院所已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四)企业(中央)研究院的专业研究人员(含兼职与聘用人员)中,应有在国内外相关领域的著(知)名专家或学科(专业)带头人,具备较为完善的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
三、主要任务
企业(中央)研究院的研究范围和运营方式应符合下列条款:
(一)组织研究、制定企业的发展模式与途径、中长期发展战略、技术发展规划和企业创新文化;
(二)研究、开发、销售高新技术、产品的适用技术及项目服务;
(三)承接国家、地方和产业部门的重点项目、攻关任务和委托开发项目;
(四)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外新概念、新技术和新产品;
(五)发展与国内外的技术交流、合作和联合经营;
(六)研究、推广应用性科技成果;
(七)开发与本公司经营范围有关的技术产品和商品贸易活动,包括技术咨询、技术管理、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售后服务及投资。
(八)实施技术人才队伍的建设,建立并维护知识产权体系的正常运行。
四、认定、评价与管理
(一)市经委负责杭州市企业(中央)研究院的认定与评价等管理工作。
(二)申请企业向所属区、县(市)工业主管部门、市资产经营公司或授权经营公司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杭州市企业(中央)研究院认定申请报告》和《杭州市企业(中央)研究院评价表》),上述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企业的申请材料报市经委。
(三)市经委根据企业申请,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综合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杭州市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予以公告及授牌。
(四)市经委将按年度组织对已认定的杭州市企业(中央)研究院进行评价。已认定的杭州市企业(中央)研究院于当年5月底前将评价材料(评价材料包括:《杭州市企业(中央)研究院工作总结》和《杭州市企业(中央)研究院评价表》)报送其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市经委。市经委组织专家或中介机构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价,评价报告及评价结果反馈相关企业(中央)研究院。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评价材料或报送材料中有弄虚作假并经查实的杭州市企业(中央)研究院评价为不合格。评价结果报杭州市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和确认。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杭州市企业(中央)研究院称号:连续两次评价不合格的;自行要求撤销其杭州市企业(中央)研究院称号的;企业(中央)研究院被依法终止的;有偷漏税、重大安全生产、信用、质量以及环保责任事故等行为。
(六)企业上报的杭州市企业(中央)研究院认定申请材料和杭州市企业(中央)研究院上报的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两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认定申请。已是杭州市企业(中央)研究院的撤消其认定资格,两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认定申请。
(七)杭州市企业(中央)研究院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每年度评价时由该杭州市企业(中央)研究院一并提出变更申请,经当地区、县(市)工业主管部门、市资产经营公司或授权经营公司确认后报送市经委办理更名等手续。
五、鼓励政策
(一)对被认定的杭州市企业(中央)研究院,按照市政府同意印发的《关于鼓励企业建立和引进研发机构的实施办法》(杭政办[2006]25号)的标准给予资助。
(二)杭州市企业(中央)研究院开发或承担的技术创新项目,优先列入杭州市技术创新项目计划和推荐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
(三)杭州市企业(中央)研究院为推荐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的重要参考条件。
(四)对考核评价优秀的杭州市企业(中央)研究院,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六、其他
(一)本管理意见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二)本管理意见自2007年7月10日开始施行。
附件:1、杭州市企业(中央)研究院认定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2、杭州市企业(中央)研究院工作总结编写提纲
3、杭州市企业(中央)研究院评价表
附件1
杭州市企业(中央)研究院认定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
1.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技术中心评价情况等。
2.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3.企业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
二、企业(中央)研究院的基本情况
1.企业(中央)研究院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2.目前企业(中央)研究院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
3.企业(中央)研究院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
4.企业(中央)研究院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项目的市场分析和可行性研究、原创性创新、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内部及企业间技术合作、主导产品的关键技术知识产权等。
5.企业(中央)研究院信息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