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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

时间:2007-07-09

发文单位: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贯彻省政府

文  号:榕政综〔2007〕181号

发布日期:2007-7-9

执行日期:2007-7-9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扎实推进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闽政[2006]48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步伐,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海西”建设进程中的重要作用,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供销合作社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重要作用

  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和服务“三农”的重要力量。供销合作社的主要阵地在农村,主要服务对象是农民,发展基础是农业。供销合作社既是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者,也是建设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我市各级供销合作社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不断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积极推进体制和机制转变,经济实力和服务“三农”功能得到明显增强,在服务农业生产、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搞活城乡流通、带动千家万户农民进入市场、促进农民增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进一步加快我市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充分发挥好供销合作社服务“三农”的积极作用,对扎实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快我市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和省委八次、市委九次党代会精神,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建设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服务“三农”的新要求,坚持合作制原则和服务“三农”宗旨,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夯实为农服务基础和加强经营网络改造为重点,以促进农村流通现代化、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为中心任务,增强为农服务功能,提高为农服务水平,为实现我市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新的贡献。

  (二)总体要求。坚持以多种形式改造基层供销合作社,把基层供销合作社办成农村经济综合服务中心;坚持以产权多元化为核心,创新社有企业体制与机制,使社有企业成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市场竞争主体,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的龙头企业;坚持以社企分开、开放办社改造联合社,加强对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协会的指导、协调和服务,提高农产品生产与流通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水平,使县级联合社成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组织者和推动者。通过深化改革,加快发展,从整体上提升供销合作社的服务功能、经济实力和市场竞争能力,使供销合作社成为发展现代农业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推动力量,成为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的骨干力量,成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中坚力量。

  三、推进我市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主要任务

  (一)深化基层供销合作社改革。坚持合作制原则和为农服务方向,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努力推进基层供销合作社改革。按照经济区域合理调整基层供销社布局,明晰产权,实行新型劳动用工制度,创新体制,搞活机制;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大力培育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行业协会、村级综合服务站、“庄稼医院”、农产品信息服务站等各类为农服务载体;加强经营服务网络建设,发展现代流通方式,努力构建布局合理、产权清晰、功能健全、运作规范的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力争到2008年全面完成基层供销社改革。

  (二)深化社有企业改革。根据统筹城乡发展、服务“三农”的需要,按照企业产权明晰到位、债权债务处理到位、职工劳动关系理顺到位、经营机制转换到位和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围绕供销合作社主营或优势业务,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不断增强企业活力和市场竞争力,做强做大社有企业。加快社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建立新型劳动用工制度,实行全员 的规定,充分考虑供销合作社性质和开展经营服务的需要,对被拆迁的营业网点、服务设施等予以补偿安置。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行使对本级社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可组建社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或中心),行使本级社委托的社有资产出资人职能,专司社有资产营运和管理。社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属于本级社直属企业之间的资产调拨和重组合并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财税[2003)184号)规定免征契税。基层供销合作社涉及资产处置、权益转让及重大投融资计划等事项,须报经县级联合社审批;基层供销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级联合社负责管理经营。

  (二)妥善处置供销合作社企业土地资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福建省国有企业改革土地资产处置意见的通知》(闽政[2002)33号)原则适用于供销合作社企业土地资源的处置。企业原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改制后其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土地使用,并由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要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现代流通网络,把供销合作社的物流配送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供销合作社将原有的商业用地改为商贸物流配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或将仓储用地改造为物流配送中心的,可保留商业、仓储用地性质不变,不需办理用途变更手续。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需要采取出让方式处置的,土地出让收益按企业隶属关系纳入同级财政专户,优先用于改制企业的职工安置。

  (三)妥善做好供销合作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安置工作。供销合作社困难企业改制中涉及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费及职工退休移交社区管理等职工安置费用应先从企业资产变现、土地出让金中解决,不足的部分纳入当地政府安排的困难企业改制经费中统筹解决。供销合作社下岗失业人员按有关规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纳入《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供销合作社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同等待遇。供销合作社兴办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经济实体,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扶持。

  (四)妥善处理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问题。对于1992年底前地方政策性亏损挂帐,市、县政府要按照市政府(榕政办[2002]文51号)文件精神,积极抓好政策落实工作,根据各地财力及亏损挂帐情况,一次或分期拨款冲销挂帐金额;对1993年至1998年新增的市、县级政策性亏损,比照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联合文件(发改经贸[2006]551号)对中央政策性挂帐处理规定,由地方财政负责还本付息,根据地方财力情况分年消化挂帐本金,由财政拨款直接冲销原挂账金额。对财政未拨款冲销的挂账本金,继续实行财政贴息。对于政府核查确认的企业经营性亏损,要根据企业实际,通过支持优先发展,提高还贷能力,逐步消化解决。同时,企业也要接受债权银行监督,防止逃废银行债务。

  (五)加大对供销合作社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扶持力度。各级各部门要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的作用,支持供销合作社根据为农服务需要,控股、参股组建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供销合作社兴办领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享受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各项优惠政策;支持供销合作社兴办或与农民联办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项目和承办农业扶贫开发项目,在农业产业化资金、支农资金、扶贫开发资金及市场建设资金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对纳入国家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企业名单的供销合作社农产品经营企业建设以冷藏、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产品冷链系统的,可以实行加速折旧。各级政府要根据财力状况和实际情况,适当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建设和改造农产品专业市场。支持供销合作社及其领办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市场营销等服务。关心、支持供销合作社农副产品信息服务网络建设,各级财政要对供销合作社开展信息服务所需经费予以支持,保证信息服务工作顺利开展。金融机构要围绕农业产业化经营提供信贷、信息、咨询、结算、代理等方面的配套服务。对供销合作社及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商品化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购置农产品运输、营销设备,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在有关专项资金中适当给予资金扶持和贷款贴息。对为农业生产进行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开展技术服务或劳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体系建设。各相关部门要从资源利用、建设用地、工商登记、税收征管、经营许可、资金安排、建设立项等方面给予支持,扶持供销合作社发展日用消费品、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烟花爆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图书音像、医药等连锁经营以及物流配送、电子商务建设,构建农村现代流通经营服务网络。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履行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经营管理职责,完善购销管理体制,做好统一归口经营工作。各地要将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规划,对废旧汽车报废、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技术与产品开发项目给予优先立项和资金扶持,市贸发局、环保局、供销社等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商务部关于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试点的工作要求进行组织实施,政府在政策资金上给予一定扶持。同时依托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回收市场,规范全市可再生资源回收交易地点和交易行为,引导生产企业进场发展精深加工,实现产业化经营、资源化利用和无公害处理。要支持回收工作进社区,在城区设立若干规范的废品回收转运站,逐步形成以社区流动回收车、街道回收转运站为基础,集散市场为核心,加工利用为目的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

  五、切实加强对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领导

  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城市与农村、生产与流通,事关新农村建设和农民增收大局。各级政府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重大意义,把这项工作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发展、建设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举措,统筹安排,精心部署,积极推进;要进一步加强对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领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扶持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各项政策,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扶持措施,及时研究解决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强各级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建设,及时配齐配强班子成员,把政治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有开拓创新精神、作风正派、年富力强、热爱供销合作社事业的干部选配充实到各级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中。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进一步增强改革意识、忧患意识、机遇意识、发展意识、全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革为动力,大力创新体制和工作机制,切实转变作风,改进工作方法,求真务实,与时俱进地做好各项工作,努力开创我市供销合作社工作新局面,为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七年七月九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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