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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虹口区投资服务中心管理的通知

时间:2004-08-17

发文单位: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虹府办[2004]38号

发布日期:2004-8-17

执行日期:2004-8-17

生效日期:1900-1-1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镇):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部门政务公开,提高政府部门办事效率,改善本区投资环境,现就规范虹口区投资服务中心(即虹口企业注册登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组织机构和日常管理通知如下:

  一、职责机构

  (一)中心是区政府招商项目行政审批综合协调服务机构,主要履行全区招商项目审批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服务职能,并对进驻中心的各部门工作人员行使人事管理职能,对招商项目审批工作行使业务协调职能,对落实联合办公有关要求行使监督评比职能。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上述日常工作。

  (二)成立专职管理机构(对外以中心办公室名义)负责日常管理,管理人员编制由区招商局内部调剂。建立联络员制度,负责中心与各单位之间的日常沟通。

  (三)中心主任由童建龄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招商局副局长赵建担任。

  (四)中心实行“一门受理、并联审批、告知承诺、限时办结、一口收费”。

  二、人事管理

  (一)进驻中心的窗口工作人员应按照“素质高、业务熟、服务好”的要求,由各部门在在编人员中推荐,经组织人事部门择优选派,接受中心的领导和管理。工作人员的构成应保持相对稳定。

  (二)中心设立项目审批专项奖,用于奖励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突出的窗口工作人员,评比结果由中心定期反馈各部门。

  (三)窗口工作人员在中心工作期间,应以窗口工作为主,本单位原则上不再安排其它工作,如确需安排其它工作的,应征得中心同意,并另行选派熟悉业务的人员接替。

  (四)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实行佩证上岗。

  三、业务协调

  (一)各进驻部门的审批事项均应按“一门受理”的要求,在中心统一集中办理。各部门应给予窗口工作人员必要的审批权限,保证接待答复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二)各进驻部门在中心统一集中办理的审批事项,应执行有关 和规章制度,提供各项目报审材料明细表,并按工作承诺进行审核;实施告知承诺制的审批项目,应按“一门受理”的要求和有关规定操作。

  (三)交由中心办理的重大项目,由中心负责组织和协调。

  四、监督评比

  (一)评比工作由中心办公室组织实施。中心办公室负责对进驻单位及窗口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工作态度和承诺内容进行评比。

  (二)对招商项目审批中出现的“人员不到位、职责不到位、工作不到位”现象,经协调未予整改的,经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后,由区监委处理。

  (三)窗口审批事项实行承诺制和一口收费,中心统一印制相关单据。对未按审批时限办结或因人为因素造成项目流失的,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区政府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及主管部门的责任。

  (四)对窗口人员的工作态度和服务质量提出的投诉,由中心办公室负责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区监委及相关部门处理。窗口工作人员不能胜任窗口工作的,中心有权提出换人要求。工作人员如有违法乱纪现象或被两次投诉的,由派出部门予以更换。

  五、工作经费

  中心日常办公经费由区财政局按预算申请审核划拨。

  二○○四年八月十七日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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