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粤府办[2004]78号
发布日期:2004-8-7
执行日期:2004-8-7
生效日期:1900-1-1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38号)要求,我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后续处理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结果
此次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我省共清理在建、拟建项目9755项,总投资11996亿元,其中在建项目6264项、总投资7149亿元;拟建项目3491项,总投资4847亿元。省有关部门按照国办发〔2004〕38号文及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了审查,经省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会议审核,报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符合要求项目9430项,不符合要求项目325项。省政府已将全省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有关情况及处理意见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对不符合要求项目的后续处理工作意见
(一)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各项政策,切实做好不符合要求项目的后续处理工作。省属项目由省直有关单位负责处置整改,市属项目由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整改。
(二)对作“停止建设”和“取消立项”处理的项目,要立即停止建设和有关前期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建设手续。
(三)对作“暂停建设、限期整改”处理的项目,暂时停止建设,并重新论证、审查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国土、环保等报批手续。对确实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的项目,应尽快作出“停止建设”或“取消立项”的处理决定;对符合国家政策、确需建设的项目,应尽快按有关规定完善有关手续,落实各项整改措施。
(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督促并积极配合项目单位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做好相关善后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对不符合要求项目的处理情况,请于8月25日前报省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
附件:1.全省处理项目汇总情况表(略)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结果及处理意见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