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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在我市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7-05-31

发文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武政办〔2007〕71 号

发布日期:2007-5-31

执行日期:2007-5-3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包括国际展览会、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出口商品交易会和境外民用经济技术来华展览会等)的管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推动我市展览业的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7)25 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外经贸政发(1998)325号)、《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展览会有关管理事宜的通知》(署监发(2004)2 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在我市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管理主体

  根据国务院、商务部有关规定,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是在我市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行政主管部门。

  二、举办主体

  (一)在本市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和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范围具有主办、承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内容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本市市级经济贸易促进机构或者行业(专业)协会、商会。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具有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资格的主体。

  三、审批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 号)的规定,在我市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主办和承办单位的资格审批均已取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审批程序有关事项的复函》(国办函(2002)93 号)和国办发(1997)25 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对展览面积在 1000 平米以上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实行分级审批管理。

  (一)以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名义主办的国际展览会、博览会等,须报国务院批准。对国务院已批准的以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名义主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如需再次举办,由商务部受理申请,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当地产业特点、达到一定办展规模和办展水平、企业反映良好且取得较好社会经济效益的,由商务部直接审批,并报国务院备案;经审核不宜或者不宜再次举办的,由商务部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审批后函复主办单位。

  (二)国务院部门所属单位主办以及境外机构主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报商务部审批。

  (三)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主办和由多个省(区、市)联合主办的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和出口商品交易会,由商务部审批。

  (四)凡以科研、技术交流、研讨为内容的展览会,由科技部负责审批;以教育为内容的展览会,由教育部审批。

  (五)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系统单位(不含地方)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审批并报商务部备案。

  (六)凡涉及台湾地区厂商或者机构参展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应报商务部审批,并报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备案。海峡两岸的经济技术展览会,由商务部会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批。

  (七)我市其他单位在汉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由省商务厅审批后报商务部备案。

  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时间超过 6 个月(含 6 个月),须事先经海关总署审核同意后,按展览分类分别报商务部、科技部或者教育部审批。上述 7 类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各主办单位须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海关凭主管部门批件办理相关手续。

  依照上述第(二)、(五)、(七)项规定,在本市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主办单位在办理展览项目审批前,应当事先征得本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同意。

  四、申报主体

  在我市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由主办单位负责申报。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主办单位共同举办的,各主办单位应当签订协议,明确职责分工、民事责任等事项,并由协议约定的承担展览会民事责任的主办单位申报。

  五、申报材料

  申请在我市举办、应当由我市事先同意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主办单位应当将以下材料送市外经贸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一)申请文件,内容包括展览会名称、内容、规模、时间、地点等。

  (二)招展招商方案。

  (三)首次举办项目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往届举办过的项目需提供上届展会会刊、总结或者评估报告。

  (四)展览安全防范工作方案及处理突发性事件工作预案。

  (五)主办单位之间的协议(如有)。

  (六)境外机构与境内单位联合主办的展览会,需提交境外机构资信;境外机构委托境内单位举办的,需提交其委托办展协议。

  (七)加盖原登记机关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社团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或者事业单位法人批准文件复印件。

  (八)展览场地租用意向或者证明。

  (九)审批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展览面积在 1000 平方米以下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由主办单位报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文件为上述第(一)、(四)项。

  六、事先审查程序

  (一)申请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单位应在展览会开幕前 6个月向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

  (二)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项目进行事先审查,并在 15 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给申报单位,不同意举办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经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申请单位再按国家规定报有审批权的部门审批。

  七、其他规定

  主办单位应当在办展结束后 1 个月内,向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报送展览情况总结。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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