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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阜新市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和阜新市国有农场分离办社会职能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07-05-21

发文单位: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阜政办发[2007]48号

发布日期:2007-5-21

执行日期:2007-5-2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新市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和《阜新市国有农场分离办社会职能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阜新市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国有农场(含林场、监狱劳教农场及其他农事企业,下同)是我市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全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做出过重大贡献。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国有农场经济社会事业取得了显著的进展,但国有农场经营体制和管理体制改革相对滞后,已经阻碍了国有农场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农工收入的增加,深化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势在必行。为了支持国有农场的综合改革,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防止农工负担反弹、确保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目标的实现,现就全市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是:通过活化企业运行机制,实施“体制创新、产业升级、资源整合,带动发展”战略,在国有农场实现产业化、股份化、市场化和集团化,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成产权制度改革,将国有农场建设成体制完善、机制活化、开放程度高、农场有活力、在国内外市场具有竞争力的企业群体。通过实施国有农场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减少农场管理层次,精简农场管理人员,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取得实效,为国有农场顺利推进县域经济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奠定基础。

  二、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的具体措施

  (一)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的运作方式

  1.实行产业化经营。充分利用国有农场的资源优势、规模优势、组织优势和技术优势,集中力量培育和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业现代化示范园区。有特色产品的国有农场通过整合土地等资产,按照产业化经营方式,实现产加销一体化,壮大龙头企业。

  2.实施股份化改造。将重点国有农场改造成以现代企业制度为特征,具有产业优势和市场竞争力的龙头企业。以有利于保持国有农场生产经营的连续性和改革的平稳性为出发点,对基础较好、生产经营正常的国有农场,通过规范的审计评估,采取国家控股、参股,或以原单位的领导班子、技术管理骨干和职工为主,吸纳内外资等外来法人共同持股,大力发展混合制经济等方式,促进非公有经济的发展,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推进集团化发展。对资源优势明显、有主导产品的国有农场进行资源整合和公司制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破除地域封锁,组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企业集团。可通过向社会招商,吸引国内外大企业、民营企业参资入股,形成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农工贸产业化集团。

  4.实现市场化运行。已经完全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国有农场要成为产权清晰、责权明确、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责权利落实到位的独立法人。

  (二)转变国有农场管理模式

  1.场乡(镇)合一的农场实行政企分开。从2007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加快推进国有农场分离政府职能的改革。对场乡(镇)合一的国有农场或开发区内设立的农场,实行政企分开,将应由各级财政预算开支的党政机构、人员和各类事业机构、人员与国有农场分离,按属地管理原则移交当地政府。移交的内容、编制核定、人员待遇及补助办法按《辽宁省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2.逐步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全市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工作,今年的工作重点是先将国有农场场办中小学分离出去。分离的时间安排和资产移交、经费承担办法按照《阜新市国有农场分离办社会职能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执行。有关政策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分离企业办中小学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办发[1999]2号)和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相关规定执行。国有农场其他应分离的职能要于2008年年底前移交完毕。

  (三)改革国有农场内设机构

  1.推进国有农场事业单位改革。国有农场事业单位改革享受农村乡镇事业单位改革的各项政策。针对国有农场改革后的存在问题,对原国有农场所属的事业站(所)采取不同的改革办法。对于实行政企分开改革的国有农场,原有国有农场已分离出乡镇政府机构的,要将其所属的事业站(所)区分为公益性和经营性事业单位,作为新设乡镇政府所属的事业单位,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03)34号)规定的标准核定机构和人员编制数量。对完全按企业化运作的国有农场所属的事业站所,成建制转为企业,不再作为事业单位。

  2.规范政府部门派驻国有农场的机构。对政府部门派驻国有农场的工商、税务、国土资源、卫生等机构进行规范管理。派驻机构占用国有农场的资产要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向国有农场交付相应的费用;派驻机构的经费由政府派出部门负责,不得由国有农场承担;派驻机构不得向国有农场摊派人员和钱物。

  3.改革国有农场的人事、用工、分配制度。国有农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承包经营的农工继续实行“三费”(生产费、生活费、社保费)自理;国有农场场办二三产业的企业人员实行 对国有农场的各项活动进行民主监督,保证国有农场农工对各项改革和政策落实情况有知情权、参与权和民主决策权,切实维护农工的基本权益。要充分发挥职代会的作用,国有农场的资产处置、各项收费、投资融资、变更土地使用方向等重大事宜都要以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作为决策依据。

  5.完善土地经营制度。国有农场要进一步完善农业承包经营体制,稳定承包关系。要积极推进土地流转,在经国有农场允许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推进国有农场土地经营权流转。承包经营者不得私自流转承包土地。在农工退休之前或在承包合同到期之前,农工有权将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合理流转;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承包期满后,在农工按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前提下,国有农场可终止与农工的土地承包合同,收回土地,由国有农场实行租赁经营。国有农场要积极探索土地开发利用的新途径,试行划分承包田和经营田,用一部分土地来保障农工的基本生活,其余土地由国有农场按市场机制统一组织经营。要规范国有农场土地的管理与使用。要加强对国有农场与农工之间签订各种协议的管理,特别是对承包期在5年或者更长时间的合同或协议的变更,要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

  三、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步骤

  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按如下进度安排: 2007年1月至11月,由市、县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全市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工作。2007年12月至2008年1月,市政府对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情况进行总结并进行检查验收。

  四、加强对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的领导

  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是国有农场综合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要选准切入点和突破口,下大力气确保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目标的实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板报等宣传形式,广泛宣传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的政策,为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由市国有农场税费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财政、农委、林业、水利、物价、民政、人事、编办、教育、劳动保障、监察等其他有关部门作为政府行业管理部门,要强化职能,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强指导,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出发,加强对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指导,确保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的稳步推进。

  各县、区政府作为推进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的责任主体,要组织相关部门成立专门机构,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扎实有效地完成改革实施步骤各阶段的工作任务。国有农场

  形成的改革方案在实施前要报经上级党委、政府审批,并报市级农场主管部门备案。要建立健全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制度,妥善处理好改革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附:阜新市国有农场分离办社会职能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全市国有农场改革,减轻国有农场及职工负担,提高国有农场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辽政办发(2006)67号)精神,现就加快全市国有农场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分离范围、方式和时间

  国有农场所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一次性全部分离并按属地原则移交当地县、区政府管理。对于国有农场中小学已移交所在县、区政府管理,但经费仍由国有农场承担或虽未移交但人员工资由县、区统筹的,均纳入本次分离的范围,具体移交级次由有关农场与所在县、区级政府商定。中小学分离移交工作要于2007年5月31日前完成调查摸底、经费测算、确认人员和资产等工作;2007年9月30日前完成组织交接、办理相关手续等工作;2007年10月1日起被移交的中小学按新的管理体制运行;2007年10月市有关部门对移交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国有农场的党政机构和各类事业机构及其他社会职能也应加快实施分离步伐,在2008年年底前要移交完毕。

  国有农场自办的市政机构、社区机构、生活服务单位等社会职能主要通过市场化改革进行分离。国有农场的场办医疗卫生机构划归县、区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管理,纳入县、区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公共卫生经费投入相关问题,按《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辽委发[2004]21号)文件执行。

  二、国有农场中小学人员、资产移交原则及经费承担办法

  (一)人员移交

  国有农场中小学人员的移交,以移交单位2005年12月31日的在职人员为基数,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辽宁省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98号)的有关规定重新核定编制后,在编制限额内将2005年12月31日实际在职人员和2006年8月底前正式录用的大中专毕业生进行移交,所接收的人员数量不能突破核定的人员编制数量。分流人员安置方法参照《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分流指导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04]7号)执行。中小学退休教师一并移交当地政府管理,退休金待遇按照政府办中小学教师退休金标准执行。国有农场中小学在移交中涉及的机构编制事宜,按照辽政办发[2002]9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二)资产移交

  国有农场中小学移交当地政府时,按照资产整体无偿划转的原则,以2005年末实有资产(土地、房屋、设施、设备及占有和使用的其他资产)为基础,通过清产核资后实行成建制移交。移交前国有农场中小学使用的资产不得改作他用,确保教育资源不流失。

  (三)经费承担办法

  移交县、区政府管理的中小学所需经费,以2005年支出为基数,扣除当年财政部门的实际拨款数后,其差额部分由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安排一部分,其余部分由市、县(区)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三、加快实施国有农场政企分开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快实施国有农场政企分开。将应由各级财政预算开支的国有农场管理的党政机构与国有农场分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移交给当地政府。对从国有农场中分离出来的党政机构应参照乡(镇)标准核定机构及人员编制,其经费从分离后列入财政预算开支。

  由于历史原因和区域性、社会性特点导致不具备实行政企分开的国有农场,要按照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原则,优化布局、集中管理、单独核算,将社会管理职能与企业经营职能实行内部分开,规范管理,积极为国有农场政企分开创造条件。

  四、积极推进国有农场事业单位改革

  针对国有农场改革后的存在形式,对原国有农场所属的事业站(所)采取不同的改革办法。对于实行政企分开改革并在原有农场中分离出乡(镇)政府机构的,可按省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要求,将其所办的事业站(所)区分为公益性和经营性事业单位,作为新设乡(镇)政府所属的事业单位,按照《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03]34号)规定的标准核定机构和人员编制数量。对完全按企业化运作的国有农场所属的事业站(所),成建制转为企业不再作为事业单位管理。

  五、进一步规范国有农场的派驻机构

  派驻国有农场的公、检、法、工商、税务、国土资源、交通、卫生等机构应进一步规范管理,占用国有农场资产要按有偿原则使用,派驻机构经费由派出部门负责,不得由农场承担;派驻机构不得向国有农场摊派人员和钱物。

  六、加强对国有农场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

  全市国有农场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县、区政府作为实施国有农场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统一认识,顾全大局,切实加强对国有农场分离办社会职能的领导。分管领导亲自抓,负起全面责任。有接收任务的县、区政府要成立有相关部门组成的接收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落实好本地区的接收工作。要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帮助企业做好移交过程中的经费测算、资产核查和人员资质确认等各项基础性工作;配合企业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企业和职工解决实际问题,确保移交单位正常运转和社会稳定。

  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积极配合,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精心组织。各级财政、教育、人事、编制、农业、劳动保障、民政、卫生、司法、林业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移交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和移交中的各项衔接协调工作。

  各有关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在交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执行财经纪律,避免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坚持从实际出发,精心组织,规范操作,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切实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努力协调好各种利益关系。各级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对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中的资产划转、人员移交工作进行监督,防止借改革之机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对违法违纪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全市国有林场和监狱、劳改农场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根据国家要求另行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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