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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7-05-08

发文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甬政办发[2007]85号

发布日期:2007-5-8

执行日期:2007-5-8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确保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和农民收入的稳定增长,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按照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积极发展农业保险、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范围”的要求和《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在慈溪去年试点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在全市全面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全市各地积极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高效生态农业,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农业农村经济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但是,目前我市农业抵御自然灾害和抗风险能力仍比较薄弱,“多年致富、一灾致贫”矛盾仍比较突出。随着我市农业产业化、专业化、国际化不断发展,加快建立农业风险防范体系势在必行。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符合广大农民群众多年来的愿望,有利于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促进高效生态农业发展,稳定和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符合WTO规则“绿箱政策”,有利于改革农业补贴方式和救灾救济方式,提高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融通能力,建立市场化的新型防灾减灾机制;符合中央作出的统筹城乡发展的决策部署,有利于保险企业进一步拓展市场,增强经营发展能力。因此,必须把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作为我市发展现代农业、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战略举措,扎实予以推进。

  二、总体要求

  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确保参保者灾后能迅速恢复生产、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保险企业可持续经营为目标,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共保经营等形式,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重要保障。

  三、运作方式

  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原则上实行“政府推动+共保经营”的运作方式,市政府已授权宁波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以下简称共保体)在各县(市)、区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业务。

  市共保体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等若干家商业保险公司共同组成,其中人保财险公司为首席承保人。

  四、共保经营方式的具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1.有限风险与责任分层相结合。实行低保障起步,保大户大灾为主,先易后难,先试点后推广。积极应对和化解巨灾风险,实行全市范围内政策性农业保险封顶赔付方案,合理划分和界定风险责任,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

  2.全市统筹与县级核算相结合。建立市与试点县(市)、区政府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筹资分担机制。以试点县(市)、区为单位建立核算账户,强化控制超赔风险的责任。

  3.鼓励引导与农民自愿相结合。要通过政策支持,宣传发动和优良服务,增强广大农户参保的积极性、主动性,努力提高应保参保率,但一定要坚持自愿原则,不能包办代替或强行保险。

  (二)保险范围和保障程度

  根据省统一公布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目录,试点起步阶段共保经营的产品目录为水稻、生猪、鸡、鸭、大棚蔬菜、西瓜、柑桔、林木、淡水养殖等9种,结合宁波实际,增加露地蔬菜、丝瓜络和标准渔塘(包括海、淡水)设施等3个品种,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试点范围。具体根据各地特色优势农业产业发展和抗风险的需要,按“1+X”模式自行选择,原则上列入省试点县(市)、区试点品种总数不超过7个,其余试点县的试点品种总数不超过5个,其中“1”即水稻为必选统保项目。按照低保障起步、保大户大灾为主的要求,保障程度原则上以补偿承保对象的物化成本为主,以保障农民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以大灾如台风、洪水、疫病等为主要保险责任,实行低保障的初始成本保险。以低保障作为基础费率,根据需要对不同风险地区实行区域差别费率;对同一品种设计不同档次的保险费率及相应的保额,由参保者自愿选择。

  分品种的具体保险条款,原则参照省定条款,可结合宁波实际和各品种特点作适当调整。具体由共保体研究提出,经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同意后试行。

  (三)参保对象、方式

  加大引导力度,重点组织农业龙头企业、种养大户和各类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参保。鼓励农业龙头企业自建基地或与农户紧密联结的生产基地实行统一投保,鼓励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为其成员统一投保,鼓励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以村为单位联户投保。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调整鼓励粮食生产和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补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实行特惠式的全额统保。原则上各试点县(市)、区承保面要求达到应保对象的50%以上。

  (四)财政补贴

  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试点县(市)、区财政也要安排相应的专项资金,各级财政安排的农业保险资金应纳入财政预算。专项资金实行滚动使用,当年结余部分纳入超赔准备金。对列入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目录的参保对象由财政给予不低于50%的保费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增加对农民的保费补贴。市财政与试点县(市)、区财政的保费补贴实行“四六”比例分担。其中,与奉化、宁海、象山三县(市)实行“倒四六”比例分担。各级财政对共保体结算实行“按时补贴、一年一结”。

  (五)风险管理

  为应对今后巨险可能带来的政府超赔责任,市与试点县(市)、区财政要建立农业保险超赔风险基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超赔准备金,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1.每年按上年全市总保费规模的一定比例从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专项资金中拨出专块资金;2.每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市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节余部分;3.国家、省有关部门对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支持资金。超赔准备金实行“单独建帐、专户管理,以丰补歉、逐年滚存”。

  在试点阶段,实行全市范围内农险风险责任在当年全市农险保费5倍以内的封顶方案,承担在此以内的保险赔付责任。市共保体和试点县(市)、区共保组织分别设立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专户,单独设帐核算,原则上所有农险业务和经核定的以险养险业务,均纳入该专户专帐管理。试点县(市)、区农险赔款在当年农险保费的2倍以内,由共保体承担全部赔付责任;赔款在当年农险保费的2—3倍的部分,由共保体与政府按1:1比例承担;赔款在当年农险保费的3—5倍的部分,由共保体与政府按1:2比例承担。政府承担的超赔责任部分市与试点县(市)、区政府也按“四六”比例分担。其中,与奉化、宁海、象山三县(市)实行“倒四六”比例分担。

  试点县(市)、区年农险赔款总额在超过当年农险保费5倍的情况下,实行先预摊,再年终结算。其中,政府承担的预摊超赔责任由市与试点县(市)、区政府按“二八”比例分担。在保险年度末统计全市总赔款后,再按全市范围内5倍封顶的要求,实行封顶系数(全市农业总保费×5/全市总赔款,下同)转换后统一结算。

  (六)理赔支付

  共保体必须按规定及时向农户支付农险赔款。赔付分二次进行,先由共保体向农户支付核定损失50%的预付赔款;再在保险年度末统计全市全年总赔款后,进行个案清算。全市全年总赔款在农险保费的5倍之内,则按核定的赔款扣除预付赔款后全额支付;若全年总赔款超过全市农险保费的5倍,则个案赔款额为:核定赔款额乘封顶系数,减扣预付赔款额。在操作中,要实行保单明示,并要求参保农户签字使其具有 效力。同时要做好宣传工作,确保农民充分了解参保信息。

  五、配套措施

  试点县(市)、区要把农业生产者是否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享受各类政策性扶持、信贷支持的重要条件,对参保者在财政扶持、贷款等方面实行优惠、优先。要发挥农产品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联接机制,带动广大农户团体参保。

  市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灾情损失裁定组织,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农业局、宁波保监局、市气象局、市林业局、市海洋渔业局等部门参加,并按农、林、牧、渔各业分别建立裁定小组。各县(市)、区也要相应建立定损组织。要充分发挥基层农技队伍的作用,协同代办理赔定损和开展防灾防损工作。有条件的可依托乡镇建立专门的农险核损理赔专家小组,由保险公司和农技人员、协会代表等组成,共同做好责任界定、现场查勘和定损工作,并建立必要的利益分享和责任约束机制。

  为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要与其他有关保险业务相结合,将试点县(市)、区及县级以下财政拨款的国有资产相关保险、政府投资(包括财政融资等)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各类保险业务作为以险养险业务,并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适当扩大以险养险范围。

  加强试点运作的监管维护,合理控制管理运作成本。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的风险评价预警和运行监控体系。

  六、切实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全面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作为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任务,原则上有条件的县(市)、区今年都要开展试点。各试点县(市)、区要建立由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参加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各地要深入调研,了解实情,因地制宜地制订试点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做好具体实施工作。要加强宣传,广泛宣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重要意义、保险方式、业务流程、政策措施等,增强广大群众的参保意识,使之积极参与这项工作。试点县(市)、区政府要强化试点主体意识,建立控制超赔风险的责任机制,落实财政专项资金、以险养险等政策措施。要及时研究和解决试点推进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不断加以总结和完善。各有关部门要从各自职责出发,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切实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确保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要求各县(市)、区抓紧做好筹备工作,争取在6月底前启动实施。

  2007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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