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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空港经济区管理办法

时间:2007-01-25

发文单位: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文  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

发布日期:2007-1-25

执行日期:2007-3-1

生效日期:1900-1-1

  《昆明空港经济区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2月18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文涛
  二○○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昆明空港经济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现代新昆明发展战略,规范昆明空港经济区(以下简称空港区)的有效运作,创新开发模式,加快开发建设步伐,依据国家有关 等现代服务业,为进区的投资者服务。

  第四十四条 鼓励国内外教育、医疗等机构在空港区设立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发展公共教育事业和公共卫生服务,为区域内职工和居民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和医疗保健服务。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管委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意见及相关规定。

  有关部门在空港区设立分支机构事宜,由管委会与该部门共同商定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逐步设立。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原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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