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首页 >> 法律资讯

江西省发改委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农村地区广播电视运营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06-12-25

发文单位: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文  号:赣发改商价字[2006]1581号

发布日期:2006-12-25

执行日期:2006-12-25

生效日期:1900-1-1

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现将《国家发改委关于农村地区广播电视运营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696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我委下发的《关于印发〈电价分类说明〉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04]1248号)一并贯彻落实,确保国家电价政策执行到位,落到实处。

  特此通知。

  江西省发改委办公室
  2006年12月25日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农村地区广播电视运营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华北、东北、华东、华中、西北电网公司: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79号)精神,现就广播电视运营用电价格政策通知如下:

  一、广播电视站无线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统一执行国家规定的非普工业类电价标准,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二、以上措施,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Copyright © 2023 捍卫自由刑事辩护defend-lib 版权所有 XML 捍卫自由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