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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处理反盗窃斗争中自首案犯的通知[失效]

时间:1986-09-13

发文单位:最高检、 最高法、 公安部

文  号:86高检会一字第14号

发布日期:1986-9-13

执行日期:1986-9-13

失效日期:200202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 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写出起诉意见书或免予起诉意见书,由人民检察院分别决定提起公诉、免予起诉或不起诉,由人民法院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分别做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判决。

  三、各级人民法院在召开从宽处理自首的犯罪分子的宣判大会时,应同时适当审判一些犯罪情节严重、拒不认罪的从严处罚的案犯,以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政策,进一步扩大社会效果。

  四、在本通知前,各地已经作过处理的自首案件,一般不再改变原来的决定。对已免除处罚的自首案犯又重新犯罪的,或者未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条件的,应当根据犯罪事实和情节,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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