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首页 >> 法律资讯

关于盗窃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有价证券如何计算盗窃数额请示的答复[失效]

时间:1990-03-16

发文单位:最高检

文  号:高检研发字[1990]2号

发布日期:1990-3-16

执行日期:1990-3-16

失效日期:19931103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川检研(1989)59号“关于盗窃地方银行,大型企业等部门发行的不计名、不挂失的各种有价证券能否按票面数额计算盗窃数额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 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盗窃中国工商银行的债券如何计算数额的批复》以及国务院有关债券、股票管理的规定,只要盗窃了根据国家规定发行的、不计名、不挂失的有价证券,其中包括报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债券、股票,应按票面数额计算,未兑现金的,可作为情节考虑。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Copyright © 2023 捍卫自由刑事辩护defend-lib 版权所有 XML 捍卫自由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