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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的劳教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后三年内犯罪是否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的批复

时间:1993-03-06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复[1993]2号

发布日期:1993-3-6

执行日期:1993-3-6

上海市高级人 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适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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