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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诈骗后抵债的赃款能否判决追缴问题的电话答复

时间:1992-08-26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发布日期:1992-8-26

执行日期:1992-8-2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 执行有疑义经与委托法院协商仍意见不一致时,即应按委托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执行,执行后如发生问题由委托法院负责。

  对农九师法院和乌市法院的不同意见,我院讨论后认为这两种意见都有一定道理,法律和司法解释上又没有明确规定,很难决定应支持哪一种意见。对于华联奎副院长关于协助执行所讲的那段话,只仅指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执行还是包括了刑事案件中的财产部分的执行,也不明确。

  究竟如何处理,请研究答复。

  1992年4月24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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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yjmlawyer#qq.com(#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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