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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控制在死刑执行现场进行拍摄和采访的通知

时间:1990-07-16

发文单位: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1990]67号

发布日期:1990-7-16

执行日期:1990-7-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 尊严和国家利益,杜绝再发生此类事件,现对刑场拍摄、采访问题通知如下:
  一、死刑执行现场和处决后人犯的照相、录像由法院组织拍摄,随案卷存档,其他政法机关一般不要到现场进行拍摄。检察院、公安机关因工作需要死刑执行现场照片和录像时,可商请法院提供。
  二、严禁新闻记者到刑场采访、拍照、录像,特殊案件确因宣传需要,新闻单位要求提供照片和录像资料的,由法院酌情提供,用完收回。新闻稿须经省级法院审核。
  三、对刑场照片、底片、录像带、等资料,法院要制定管理制度,严格控制,防止流入社会或流出境外、国外。对因违反制度造成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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