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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和掌握“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问题的电话答复

时间:1990-04-27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发布日期:1990-4-27

执行日期:1990-4-27

广东省高级人 ,应适用第一个档次的法定刑十年以下判处。另一种意见认为,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应根据罪行轻重所适用的刑法条文所规定的刑种及有期徒刑不同幅度的档次,作为法定刑。如上例,按其故意杀人罪的情节后果,应判处死刑,但属于防卫过当应酌情减轻处罚,则可判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在审判实践中,对有自首又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的案件,一般都是按此原则处理。我们倾向于第二种意见。

  以上问题,请予复示。

  198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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