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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时间:2007-08-13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哈政办综〔2007〕64号

发布日期:2007-8-13

执行日期:2007-8-13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总工会等10部门制定的《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予以转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为严厉打击分割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28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黑政办明传(2007)18号)和国家、省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为目标,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重点打击非法用工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公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检查对象及内容

  (一)检查对象

  全市乡村的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以及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城镇物流、配货、职业中介及建筑业、餐饮服务等行业。

  (二)检查内容

  1.依法领取证照的情况,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等;

  2.劳动用工的基本情况,包括劳动用工备案、招用人员的数量、来源、招用渠道等;

  3.执行劳动保障 等法律、法规知识,引导基层组织处理好发展地方经济和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系,提高各部门特别是基层组织及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强化各类用工单位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守法诚信、依法用工的意识,增强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努力在全社会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氛围。同时,进一步加强与宣传部门的沟通配合,搞好舆论引导,坚持正面宣传与反面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七)做好专项行动的总结上报工作。专项行动期间,各区、县(市)要每5天将阶段性工作情况及《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案件情况表》、《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案件处理情况表》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1次。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区、县(市)要认真总结工作情况、工作经验和存在问题等,将总结汇报材料和汇总表格于2007年8月22日前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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