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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时间:2007-07-10

发文单位: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文  号:厦府〔2007〕226号

发布日期:2007-7-10

执行日期:2007-7-10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最近,在山西省部分地区发生了无合法证照的小砖窑非法用工和黑恶势力拐骗农民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使用童工、故意伤害甚至致人死命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28号)及省政府“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决定集中力量于2007年7月至8月,以乡村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小饮食店、小修车铺为重点,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2个月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关系到维护人民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关系到维护国家法制权威,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关系到国家的形象和声誉。各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把专项行动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精心组织,认真搞好专项行动,依法惩处违法犯罪分子,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公平正义。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七月十日

  附件:

关于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的专项行动方案

  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集中力量于2007年7月至8月在全市范围内以乡村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小饮食店、小修车铺为重点,组织开展为期2个月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如下:

  一、全面排查,重点打击非法用工和违法犯罪行为

  专项行动要对全市乡村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小饮食店、小修车铺等场所的下列情况进行全面排查:

  (一)依法领取证照的情况,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等;

  (二)劳动用工的基本情况,包括招用人员的数量、来源、招用渠道等;

  (三)执行劳动保障 等法律法规知识,引导乡村基层组织处理好发展地方经济和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系,提高各部门特别是基层组织及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强化各类用工单位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守法诚信、依法用工的意识,增强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努力在全社会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氛围。

  要加强与党委宣传部门的沟通配合,搞好舆论引导,坚持正面宣传,维护社会稳定。同时,要重视舆论和社会监督,认真对待媒体揭露和社会举报的问题。动员社会对企业用工行为进行监督。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发现问题的查处结果、企业和基层单位的整改情况等都要及时、全面、客观地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报道。

  五、建立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基层政府的公共管理能力

  各区各部门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提高政府管理能力。要搞好扶贫开发,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确保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此次专项行动要与整顿规范矿山资源开发秩序结合起来,与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结合起来,堵住源头。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用工管理,切实落实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登记核查制度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要针对劳动保障监察的薄弱环节,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做到人、财、物三到位。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卫生、教育等部门也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制度建设和机构队伍建设,探索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女工和未成年人等的合法权益。

  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区要及时进行总结,并将书面材料于2007年8月30日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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