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3930322268
首页 >> 法律资讯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文 号:法研[2003]153号
发布日期:2003-10-15
执行日期:2003-10-15
天津市高级人 》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在我国领域内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