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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时间:2003-10-15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文  号:法研[2003]153号

发布日期:2003-10-15

执行日期:2003-10-15

天津市高级人 》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在我国领域内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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