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厦门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2-10-30
执行日期:2002-10-30
生效日期:1900-1-1
为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推进依法治市和廉政建设,根据 ,维护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工作、生产、经营秩序。
十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有权对不制定或不落实预防职务犯罪措施、制度的单位提出批评,有权就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向有关单位举报。
十三、新闻、文化、出版单位应当运用多种形式,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宣传,营造社会预防氛围,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十四、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加强检查监督,采取听取汇报、视察、评议和执法检查等多种方式,督促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认真贯彻实施本决定。
二○○二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