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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过失杀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问题的复函

时间:1991-02-09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发布日期:1991-2-9

执行日期:1991-2-9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关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过失杀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问题,我们认为,对于《 院研究室:

  最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向我院请示: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过失杀人应否负刑事责任ⅶ我们认为,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犯杀人罪”,既包括故意杀人罪,也包括过失杀人罪。因此,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过失杀人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此,请你们提出意见。

  199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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