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首页 >> 法律资讯

关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过失致人重伤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批复

时间:1990-06-04

发文单位:最高法

文  号:法研复[1990]5号

发布日期:1990-6-4

执行日期:1990-6-4

广东省高级人 规定处理。

  1990年6月4日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Copyright © 2023 捍卫自由刑事辩护defend-lib 版权所有 XML 捍卫自由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