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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1987-7-10
执行日期:1987-7-10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吉检法(1987)13号文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最高人 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主体所包括的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之中。如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犯罪构成,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