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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如何处理有同案犯在逃的共同犯罪案件的通知

时间:1982-04-05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发布日期:1982-4-5

执行日期:1982-4-5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 第六十五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判处这类案件。

  (三)由于同案犯在逃,在押犯主要犯罪事实情节不清并缺乏证据的,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依法报请延长羁押期限、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办法,继续侦查,抓紧结案。

  (四)由于同案犯在逃,没有确实证据证明在押犯的犯罪事实的,或已查明的情节显著轻微的,应予先行释放,在同案犯追捕归案、查明犯罪事实后再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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