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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的通知

时间:2006-05-29

发文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苏政办发〔2006〕37号

发布日期:2006-5-29

执行日期:2006-5-29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6年6月1日起施行。为搞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进一步加强我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职务犯罪是严重的腐败现象。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必须从制度建设入手,加大治本力度,建立健全有效的防范工作机制。《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中央反腐败工作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内容,对于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有效预防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违法犯罪,推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化、法制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高度,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自觉性,真正把《条例》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

  二、认真开展《条例》学习宣传教育活动

  《条例》明确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地位、范围、程序、措施及 范行政行为。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加大新闻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形成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浓厚氛围。

  三、切实加强对学习贯彻《条例》的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反腐倡廉工作总体部署,切实做到学习有安排、宣传有计划、贯彻有成效。各市、县(市、区)要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协调机构,加强对学习贯彻《条例》工作的安排部署、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各级监察部门作为政府归口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条例》的协调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精心组织《条例》贯彻实施工作。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切实担负起预防犯罪工作的领导责任,抓好《条例》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情况列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今年底,省政府将对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情况组织专项督查。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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