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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释[2005]10号
发布日期:2005-8-1
执行日期:2005-8-11
2005年7月31日由最高人 分则第三章第三节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现对国有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解释如下:
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