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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时间:2002-04-28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2-4-28

执行日期:2002-4-2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 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现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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