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高检发研字[2002]2号
发布日期:2002-1-25
执行日期:2002-1-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1年12月29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策界限。各级检察机关在办理有关恐怖活动犯罪案件过程中,要严格掌握《刑法修正案(三)》规定的法律要件,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行为的性质,正确适用有关法律规定。对于《刑法修正案(三)》公布实施前发生,正在办理或者尚未办理的案件,要依照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原则正确适用法律。对于疑难、复杂案件以及社会影响大的案件,要及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汇报。
四、加强信息沟通,严格执行相关工作制度。反恐怖斗争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加强信息工作,及时掌握有关动态,对有关恐怖活动犯罪的情况要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对在执行《刑法修正案(三)》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