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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高检发研字[2000]15号
发布日期:2000-6-29
执行日期:2000-6-29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从事公务的人员”规定的进一步明确,并不是对刑法的修改。因此,该《解释》的效力适用于修订刑法的施行日期,其溯及力适用修订刑法第12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