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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时间效力的批复

时间:2000-06-29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高检发研字[2000]15号

发布日期:2000-6-29

执行日期:2000-6-29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从事公务的人员”规定的进一步明确,并不是对刑法的修改。因此,该《解释》的效力适用于修订刑法的施行日期,其溯及力适用修订刑法第12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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