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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数额标准的意见

时间:1998-05-21

发文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京高法发[1998]146号

发布日期:1998-5-21

执行日期:1998-5-21

生效日期:1900-1-1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现对我市法院审理挪用公款案件数额标准提出以下意见: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挪用公款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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