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京高法发[1998]146号
发布日期:1998-5-21
执行日期:1998-5-21
生效日期:1900-1-1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现对我市法院审理挪用公款案件数额标准提出以下意见: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挪用公款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