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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失效)

时间:2006-03-06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

发布日期:1993-2-22

执行日期:1993-7-1

  为了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对 规定的追究职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或者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规定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失效日期:1997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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