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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
发布日期:1988-11-8
执行日期:1988-11-8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为了加强对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对 补充规定: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非法出售倒卖、走私的,按投机倒把罪、走私罪处刑。
(失效日期:1997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