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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发布日期:1988-9-5
执行日期:1988-9-5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 补充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
(失效日期:1997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