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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

时间:1982-04-13

发文单位:中共中央 国务院

发布日期:1982-4-13

执行日期:1982-4-13

  (一)

  为了有效地发展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今年以来,党中央着重抓了两件大事,一是作为体制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的机构改革,二是打击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活动。全党、全军和全国各族人民对这两件大事都热烈拥护,极为关注,切望我们贯彻始终,夺取胜利。

  目前,机构改革的工作,正在中央党政军机关顺利进行中,国务院并已决定成立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统一研究、筹划和领导全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工作。对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打击,正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展开。一月,中央发出了《紧急通知》;二月,中央召开了广东、福建两省座谈会,批转了座谈会纪要;三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三个月来,各地初步揭发和处理了一批走私贩私、贪污受贿等严重犯罪案件,一些久拖不决的案件正在得到解决,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分子受到震慑,歪风邪气有所收敛。斗争已经取得了初步效果。党政军全体同志、特别是各级领导机关,务必下定决心,把这一斗争进行到底。

  (二)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领导是正确的。我们已经胜利地实现了工作着重点的转移。经济建设执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已经获得显著成就,实行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政策的工作正在有效地取得进展,城乡人民的生活也已经得到明显的改善。党的纪律有所加强,党的作风有所好转。但是我们在充分肯定这些成绩的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我们的经济政治生活中还存在着一些阴暗方面。特别令人触目惊心的是,近两三年来,走私贩私、贪污受贿、投机诈骗、盗窃国家和集体财产等严重犯罪活动有了明显的增加,在少数地区、少数人员中还相当猖獗。这些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活动,往往是由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内的少数人员同社会上的不法分子相勾结进行的,有时还打着国家或集体的幌子,有的甚至受到某些领导干部的支持。问题远比一九五二年“三反”时严重。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严重破坏了我们的党风、民风,少数人受他们散布的无政府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思想的毒害很深;我们队伍中有些意志薄弱的人在新形势下经不起考验,贪图享乐,利令智昏;这几年在实行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这两项完全正确的政策时,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政府部门的一些必要的管理措施没有及时跟上,对于已经发现的某些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也没有及时给予充分有力的打击。当前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活动,已经和正在腐蚀我们的干部队伍,损害我们党、政府、军队的肌体和国家的信誉,毒化人们的思想,污染社会风气,破坏经济建设,妨碍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政策的正确执行,影响社会安定。如果继续听其发展,就将对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前途产生极大的危害。

  打击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活动,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阶级斗争在经济领域内的重要表现。在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中进行这场坚持共产主义纯洁性、反对腐化变质的斗争,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效,关系到我们党和国家的盛衰兴亡。由于特定的历史条件,这场斗争必然是长期的、持久的。全党必须对此有清醒的认识和高度的警惕,统一思想,统一步调,决不能等闲视之,或者各行其是。

  现在,有些同志看不到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巨大危害性,没有清醒地认识到开展这场斗争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担心这样做会偏离经济建设的中心任务,妨碍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对执行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会招致不良影响。这种看法是完全错误的,并且是当前对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进行斗争的主要思想障碍。必须清醒地看到,如果我们听任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活动自由泛滥,我们的现代化建设就无法顺利进行;只有在坚定执行现行各项经济政策的同时,坚决打击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才能保证我国现代化建设沿着社会主义的轨道前进,才能使对外实行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得到正确执行。

  (三)

  为了保卫我们党的共产主义纯洁性,保卫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和各族人民的利益,我们一定要坚定不移、坚持不懈地打击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活动。在这个斗争中,一方面态度要坚决,打击要有力;另一方面,重点要明确,步骤要稳妥,工作要做细。对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必须抓住不放,雷厉风行地加以处理;对那些情况严重的犯罪干部,必须查明情况,依法制裁。对一般案件和重大案件,重点抓重大案件;对历史积案和现行案件,重点抓现行案件;对社会上的普通案件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内部的案件或它们与社会上不法分子共谋进行的案件,重点抓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有关的案件。总之,要集中力量抓紧处理大案要案,并且着重整顿党的组织、干部作风和严密各项管理制度。为了便于分工,中央和省一级一般可以共同着重抓地专一级以上的问题,县一级的问题一般可以由省一级负责;但县一级性质特别严重的问题中央也要过问,县一级以下特别严重的问题省一级也要过问。

  对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不管是什么人,不管他属于哪个单位,不论他的职务高低,都要铁面无私,执法如山,决不允许有丝毫例外,更不允许任何人袒护、说情、包庇。如有违反,无论是谁,一律要追究责任。在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同时,对其它方面的严重违法乱纪行为也必须坚决予以查处。但是,决不要把这场斗争的范围任意扩大到广大城乡的普通工人、农民和其他劳动群众(不包括其中的少数要犯)中去。带有一定群众性的轻微违法案件,也应适当处理,不能听其泛滥和升级。一般地说,对待这些问题,要以进行教育和改进管理制度为主。因为这不是当前斗争的中心,可以稍缓一些时候解决,以免分散精力,甚至转移目标。

  为了顺利地、正确地打击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活动,当前,各级党政军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必须着重克服对这方面的严重情况熟视无睹、无动于衷的麻痹态度,以及对开展这场斗争顾虑重重、优柔寡断的畏难情绪。同时,考虑到过去历次政治运动的教训,也要防止和反对不进行调查研究,不掌握实际情况,靠主观臆断规定指标和进度,硬找斗争对象或者对问题任意升级等错误做法。还要防止个别自己有问题的人故意制造假象,嫁祸于人的阴谋。

  打击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活动,一定要正确掌握政策,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要划清工作失误同违法犯罪的界限,划清经济上的不正之风同经济犯罪的界限,划清走私贩私、贪污受贿、投机诈骗同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政策中由于某些制度、办法不完善而发生的问题的界限。在判定罪责时,要划清个人贪污同化大公为小公的界限。对于在经济上犯有不那么严重的罪行的人,在他们决心悔改和清退赃款赃物以后,可以减轻或免予处分。

  打击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活动,坚决不搞群众运动,更不允许搞人人过关。但对于情节比较复杂、牵涉面比较广的大案要案,一定要充分走群众路线,即在一定的范围内,发动了解情况的群众如实揭发检举有严重犯罪行为的人员。对某些案件的处理,也可以提交直接有关的群众讨论,征求意见,以求处理平允,并使群众得到教育。要认真调查研究,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搞逼、供、信,都不允许株连无辜亲友。要根据确凿事实,区别不同情况,按照党纪、政纪、军纪和国法,慎重处理每一个案件。

  走私贩私、贪污受贿、投机诈骗、盗窃国家和集体财产,都是犯罪行为,在我国的 ,向党员、干部和群众进行生动具体的思想政治教育。要大张旗鼓地宣传经济领域中犯罪活动的严重性,危害性和反对腐化变质的必要性、迫切性;宣传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祖国的利益和荣誉高于一切的重要性;宣传廉洁奉公光荣,遵法守纪光荣,贪污受贿可耻,走私盗窃可耻,反对坏人坏事光荣,包庇坏人坏事可耻;宣传党对胜利地进行这场斗争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宣传和表扬勇敢顽强地进行这一斗争的一切好人好事。要大力支持和保护斗争中的积极分子,坚决打击对这些同志威胁、贿买、陷害甚至行凶报复的坏人坏事。要提高党员、干部、解放军指战员和人民群众的思想政治觉悟,增强识别、抵制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封建主义残余影响和其他腐朽思想以及抵制资产阶级生活方式的能力,鼓励全体党员、团员、国家工作人员、解放军指战员、人民群众和一切爱国志士自觉地同歪风邪气和犯罪行为进行坚决斗争。

  各级党政军领导机关,要不断地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针对工作中暴露出来的漏洞,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及时改进工作。凡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情,都要抓紧解决;凡自己无权解决的事情,都要积极提出意见,向上级请示报告。

  我们的党是一支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武装的、久经考验的、有强大战斗力的革命队伍,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我们的党、军队和全国各族人民,经过长期的英勇斗争,打败过阶级敌人各种形式的进攻。在新的历史时期,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全党、全军和全国各族人民团结一致,共同努力,必定能够夺取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斗争的全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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