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首页 >> 法律资讯

房主卖房未按时迁走户口被判赔买家1.5万

时间:2014-09-26

  京华时报讯 (记者裴晓兰)刘某将房屋卖出后一年才迁走户口,被买房人吴某起诉承担违约责任。

  2012年年底,吴某和刘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卖房人刘某应当在房屋权属转移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原有户口迁出手续。2012年12月10日,该房屋已办理完毕产权变更登记并交付使用,直到2013年12月,刘某才将户口迁出。

  吴某诉称,因刘某未迁走户口,导致其无法及时将该房屋卖掉并购买新房,遭受巨大损失,故起诉要求刘某支付违约金13.8万余元。

  刘某辩称,双方签订的是格式合同,其不知道未迁出户口需要支付巨大违约金,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吴某亦未履行催告义务,现在户口已迁出,不同意赔偿。

  法院认为,刘某未履行合同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但吴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亦不愿意调解,综合考虑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及刘某存在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判决刘某给付吴某违约金1.5万元。

(原标题:卖房后一年迁走户口原房主被判赔1.5万)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Copyright © 2023 捍卫自由刑事辩护defend-lib 版权所有 XML 捍卫自由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