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州6月17日电 (记者毛一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7日对一起因遭乘客挑衅引发的公交车司机故意伤人案进行一审宣判,该名公交车司机、被告人郑爱国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6月24日20时40分许,被害人阮某标在广州市越秀区白云路欲乘坐号牌为粤A84481的541路公共汽车,因嫌该车司机停车离车站太远,上车过程中责骂该车司机郑爱国,并动手推搡郑爱国,致互相打斗,后来被乘客劝止。
当日21时10分许,当该车行驶至广州市天河区员村四横路路段时,阮某标再次走到公交车驾驶位旁边责骂郑爱国,并掌掴郑爱国的脸部,郑遂将公交车停靠在路边,双方再次打斗,期间郑爱国持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朝被害人阮某标全身多个部位进行捅刺,致其死亡。经法医鉴定,阮某标系因锐器作用致全身多处创口、左肺及右心房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后郑爱国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另查明,郑爱国所在单位广州马会巴士有限公司在案发后向被害人的家属赔偿了35万元,被害人的家属对郑爱国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害人在上公交车时与司机郑爱国发生口角并先动手袭击郑爱国,后来在郑爱国驾驶公交车行驶途中走到驾驶座旁对其进行拍打、掌掴,影响郑爱国驾驶,严重影响司机及车上其他乘客的安全,现有证据足以认定被害人对本案的引发有过错。辩护人有关于此的辩护意见成立。
郑爱国在捅刺被害人后,明知其他乘客已经报警仍一直留在原地等警察到来,在被抓获之后一直如实供述自己与被害人的打架经过,可认定为自首。
法院认为,郑爱国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郑爱国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害人对本案的引发有过错;被告人的单位已对被害人家属作出赔偿,郑爱国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综合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对郑爱国予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