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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警长收好处费放纵卖淫获刑五年

时间:2014-09-26

  南都讯 记者李亚坤 负有严防“黄赌毒”职责的社区警长,在收取组织卖淫者的好处费后,放纵卖淫,导致社区卖淫嫖娼现象严重。近日,深圳的这名警务室警长二审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判决徇私枉法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余某辉在2011年7月到2012年7月期间,在某警务室担任警长一职,下辖多个社区。警长负有发现违法犯罪线索,预防违法犯罪活动,严防“黄赌毒”违法犯罪发生的职责。

  2011年12月初,余某辉与警务室内勤黄某平等人在某酒吧喝酒时,在某社区从事组织卖淫活动的李某华找到余某辉,要求余某辉关照他和他的老乡。余某辉当场让李某华与警务室内勤黄某平商谈,双方达成协议,李某华每月10日给余某辉缴纳好处费。

  同年12月10日下午,李某华打电话约黄某平到某幼儿园门口见面,给了黄某平1万元现金。黄某平回到警务室后,将8000元交给余某辉。

  2012年1月到5月,余某辉又先后四次通过黄某平收受李某华、岳某军等在辖区内从事组织卖淫违法犯罪活动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6万元。

  根据深圳市公安局提供的相关材料显示,就在余某辉担任警长的一年时间内,大量群众举报该地段有卖淫嫖娼现象,但收到好处的余某辉采取“不主动查处”的方式对社区内从事卖淫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照顾,导致社区涉黄警情严重。

  因为涉嫌徇私枉法罪,余某辉在2012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

  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其不履行法定职责查处卖淫行为而予以包庇,导致辖区卖淫嫖娼现象严重,已经构成徇私枉法罪。此外,其收受贿赂构成受贿罪。基于两罪有目的和手段的牵连,因此择其重罪,以徇私枉法罪论处。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余某辉不服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警方查明

  ◎2011年12月10日下午,李某华给了警务室内勤黄某平10000元现金,黄将8000元交给余某辉。

  ◎2012年1月到5月,余某辉先后四次通过黄某平收受李某华、岳某军等在辖区内从事组织卖淫违法犯罪活动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60000元。

(原标题:收受贿赂放纵卖淫 社区警长被判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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