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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病女婴被拒绝乘坐飞机后死亡

时间:2014-09-26

  本报讯(记者王丽丽) 日前,成都一名刚出生5天的女婴“豌豆”因病急需赶往南京做手术,航空公司出于安全考虑,拒绝女婴乘坐飞机。几经商议后,航空公司拿出免责协议,让女婴父亲王先生签署,同时要求须由专业医护人员陪同登机。由于王先生未能找到适合的医护人员,“豌豆”最终错过了当天飞往南京的最后一趟航班,在深夜停止了呼吸。

  航空公司拒载有理吗?又该如何避免类似的悲剧发生?

  民航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刁伟民介绍,《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14条规定,购买儿童票、婴儿票,应提供儿童、婴儿出生年月的有效证明。重病旅客购票,应持有医疗单位出具的适于乘机的证明,经承运人同意后方可购票。第34条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不能乘机的旅客,承运人有权拒绝其乘机,已购客票按自愿退票处理。

  刁伟民认为,不是说旅客购买了机票就可以无条件登机,特殊旅客乘机需要符合一定条件,这并不是航空公司故意为难旅客。无论从公共安全还是旅客个人安全考虑,航空公司有权拒绝运输不符合乘机条件的旅客。“本案中女婴被拒载,不是因为其不满14天的婴儿身份,而是因为其身体状况不适宜乘机或患有不适合乘机的疾病。”刁伟民说。

  刁伟民表示,我国民航业发展迅速,但相关立法相对滞后,规则细化是目前面临的问题。由于《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并未明确规定哪些疾病是需要获得承运人同意并事先安排方能载运,因此建议尽快出台特殊旅客乘机的规范性文件,科学界定哪些疾病不适宜乘机,以便航空公司统一操作和告知旅客。

  在目前没有特殊旅客乘机规范的情况下,本案中女婴的监护人王先生为消除航空公司的顾虑,促使航空公司搭载,与航空公司签订的免责协议是否有效、是否可以免除航空公司的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医药法律与伦理研究中心主任刘鑫表示,免责协议并非当然免除航空公司的一切责任,这与在手术前签订的知情同意书并非免除院方一切责任的道理是一样的。如果“豌豆”因为自身特殊疾病的原因,在飞行过程中遭遇不测,这样的结果与航空公司一般无关。但如果因为航空公司没有携带通常情况下的急救药品,“豌豆”因此未在危急情况下得以急救,航空公司是要承担责任的。

  “豌豆”的离世令人惋惜。那么,该如何看待王先生不能为“豌豆”联络到适当的医护人员?又该如何建立正常、规范、有效的各级医院之间的远程转诊制度,用法律构建起生命的通道?

  刘鑫告诉记者,在转诊问题上,目前国家是没有明确规定的,对于从下至上、从综合到专科医院的转诊,没有法律或者行政确定的明确对应关系,主要依靠医院自己建立的业务联系。上述事例中“豌豆”的病情,已经不是简单的下级医院向上级医院转诊,而是要找到有能力治疗的医院,这就可以理解为何是其父亲自己进行联络了。

  谈到为什么没有医院愿承担照顾“豌豆”乘机这一特殊“任务”?刘鑫分析,我国没有急救法,对于转诊问题没有法律规定和责任规定,而医患关系又非常紧张,医院承担这种责任风险极大。再加上对于重症患者来说,不是一个医生提着一个急救箱子就能完成转诊飞行过程中的医疗保障的,而是需要一个团队。因此,未来的急救法即便规定了医院的转诊义务,但医院是否有这样的综合团队、是否愿意承担风险,以及在自负盈亏体制下的费用问题等,都必须在考虑之列。

  专家认为,生命通道的建立不仅需要法制保障,也需要医疗体制、医疗环境的改变。

(原标题:飞机拒载重症女婴:法律能否构建生命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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