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房,却没了家
经济是许多上层建筑的基础,但它不是“家”最根本的基础。“家”的根基是情义,当情义全无,只剩下交织在一起的利益时,“家”就难以维系。济南市历城区的一家人为了房子撕破脸打起官司,法院依法为一家人厘清住房补偿款并分了家。拥有了房子,却没了家。
相互扶持是家人
历城区华山镇的陈家曾是一个和睦的家庭,老陈夫妇与儿子小陈夫妻同住。1995 年,村委会要对陈家的房屋进行拆迁,并与老陈签订协议:将集体的一套两室一厅给老陈夫妻二人居住,不准出租、转让,不准儿女继承房产使用权;暂借给小陈三室一厅,如果小陈要申请宅基地,则须先将该房交还村里。后村委会依约给老陈、小陈两套房。父子两家分开居住。2006 年,小陈向村委会申请宅基地,并签订建房协议即宅基地协议。
合同签订后,小陈夫妇即准备材料动工盖二层楼,地基刚挖完,小陈却不幸因病死亡。此时,他已支付了部分水泥款、电费等资金。儿子已去,房子还得盖,老陈支付了全部剩余资金,在小陈申请的宅基地上建房,儿媳妇小乔没有阻拦,并投入了人力。二层楼在这年9月建好了。由于老陈失去了老伴,小乔失去了丈夫,原来的大家庭显得残缺不全。为了相互有个照应,老陈搬来与儿媳、孙子一起生活,如果不是后来因小清河工程需要拆迁,老少之间倒也其乐融融。
相互争利成仇人
2009年4 月,因政府对小清河进行治理,陈家再次面对房屋拆迁的问题。 陈家的二层小楼,根据规定应得拆迁补助款、土地补偿款共计约 30 万元。政府将款项发到老陈手里后,老陈却没有将此事告诉儿媳。当儿媳小乔从邻居口中得知此事后,顿时火冒三丈。想到自己无依无靠,孩子还小,今后也得用房,心里暗怪公公太绝情,突然之间,觉得多年以来的亲情瞬间崩塌了。
“我住哪儿都无所谓,不能让儿子跟着我吃亏,我虽然死了男人,谁也别想欺负我!”小乔恨恨地说。
老陈可不觉得自己有错。因小清河工程,陈家二层楼房急于拆迁,老陈于2009年3月26 日与村委会约定,拆除小楼后,由村里分给陈家小高层住宅,另有拆迁补助、两年周转费及搬迁费等。按房产证面积一平方换一平方,超出房产证面积按销售价格补款。新楼建成后,由村委会负责办理房屋产权手续。老陈认为自己是一家之主,没跟儿媳商量就与村委会签订了协议,领取了近 30 万的拆迁补偿款、 土地补偿款,完全没错。
本来,没有了小陈,陈家就好像少了一个纽带,家人之间疑窦丛生,误会连连,后来误会越来越深,连解释的余地都没有。2010年10月,儿媳小乔终于决定走上法庭主张自己和儿子的权利,要求老陈归还属于自己的补偿款。
法理易清情难留
查明事实后,法庭认为,依农村的风俗习惯,居民符合条件申请宅基地,一般以子辈名义申请,不再以父辈名义申请。因此本案中涉案房屋的宅基地是属于小陈申请的。村民对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用益物权,与农民个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紧密相连,因出生而获得,因死亡而消灭。农村宅基地的取得,是以户为单位的,即“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家庭共有,不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因此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小陈申要宅基地,虽然未领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但宅基地已经实际使用。小陈死亡后,不发生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应当归老陈及其儿媳小乔和孙子共同使用。
对于本案所涉拆迁二层楼房建设投资问题,小陈去世后,楼房建设绝大部分由老陈投资建设完成。在小陈宅基地上建造的楼房,虽然不发生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但已建设的地上财产开始发生继承。楼房建成后,小乔与老陈双方在所建楼房中共同居住,在此意义上,此楼已成为他们的共同财产并共同使用、管理。因此,补偿该二层楼房的拆迁补偿款约30 万元就由双方共同分割,分割时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的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法院依法对补偿款项进行了分割:老陈返还儿媳小乔及孙子拆迁补偿款126320元,同时驳回了小乔的其它诉讼请求。
有了法院的判决,扯不开的物权关系、财产关系扯清了,扯得更清的是人心间的距离。因为这场官司,爷孙俩成了两家人,再也无法同住一个屋檐下。法院继而依小乔娘俩的诉讼请求,将村委会给予陈家的拆迁安置房进行了分割,当事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近日,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了原判。
案后,办案法官感叹颇多:由于房价居高不下,近年来为争房产造成亲人失和,导致诉讼的情况呈上升态势。许多时候,法不容情,在法律面前,人们可能维护了自己的权利,但却背离了社会倡导和谐的主方向,如果连“家”这个最小的社会细胞都失去了情感的滋养,连“家人”都不再是心灵最踏实的依靠,那么小到每个社会成员大到社会整体,还是失多于得吧。
相互扶持是家人
历城区华山镇的陈家曾是一个和睦的家庭,老陈夫妇与儿子小陈夫妻同住。1995 年,村委会要对陈家的房屋进行拆迁,并与老陈签订协议:将集体的一套两室一厅给老陈夫妻二人居住,不准出租、转让,不准儿女继承房产使用权;暂借给小陈三室一厅,如果小陈要申请宅基地,则须先将该房交还村里。后村委会依约给老陈、小陈两套房。父子两家分开居住。2006 年,小陈向村委会申请宅基地,并签订建房协议即宅基地协议。
合同签订后,小陈夫妇即准备材料动工盖二层楼,地基刚挖完,小陈却不幸因病死亡。此时,他已支付了部分水泥款、电费等资金。儿子已去,房子还得盖,老陈支付了全部剩余资金,在小陈申请的宅基地上建房,儿媳妇小乔没有阻拦,并投入了人力。二层楼在这年9月建好了。由于老陈失去了老伴,小乔失去了丈夫,原来的大家庭显得残缺不全。为了相互有个照应,老陈搬来与儿媳、孙子一起生活,如果不是后来因小清河工程需要拆迁,老少之间倒也其乐融融。
相互争利成仇人
2009年4 月,因政府对小清河进行治理,陈家再次面对房屋拆迁的问题。 陈家的二层小楼,根据规定应得拆迁补助款、土地补偿款共计约 30 万元。政府将款项发到老陈手里后,老陈却没有将此事告诉儿媳。当儿媳小乔从邻居口中得知此事后,顿时火冒三丈。想到自己无依无靠,孩子还小,今后也得用房,心里暗怪公公太绝情,突然之间,觉得多年以来的亲情瞬间崩塌了。
“我住哪儿都无所谓,不能让儿子跟着我吃亏,我虽然死了男人,谁也别想欺负我!”小乔恨恨地说。
老陈可不觉得自己有错。因小清河工程,陈家二层楼房急于拆迁,老陈于2009年3月26 日与村委会约定,拆除小楼后,由村里分给陈家小高层住宅,另有拆迁补助、两年周转费及搬迁费等。按房产证面积一平方换一平方,超出房产证面积按销售价格补款。新楼建成后,由村委会负责办理房屋产权手续。老陈认为自己是一家之主,没跟儿媳商量就与村委会签订了协议,领取了近 30 万的拆迁补偿款、 土地补偿款,完全没错。
本来,没有了小陈,陈家就好像少了一个纽带,家人之间疑窦丛生,误会连连,后来误会越来越深,连解释的余地都没有。2010年10月,儿媳小乔终于决定走上法庭主张自己和儿子的权利,要求老陈归还属于自己的补偿款。
法理易清情难留
查明事实后,法庭认为,依农村的风俗习惯,居民符合条件申请宅基地,一般以子辈名义申请,不再以父辈名义申请。因此本案中涉案房屋的宅基地是属于小陈申请的。村民对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用益物权,与农民个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紧密相连,因出生而获得,因死亡而消灭。农村宅基地的取得,是以户为单位的,即“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家庭共有,不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因此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小陈申要宅基地,虽然未领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但宅基地已经实际使用。小陈死亡后,不发生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应当归老陈及其儿媳小乔和孙子共同使用。
对于本案所涉拆迁二层楼房建设投资问题,小陈去世后,楼房建设绝大部分由老陈投资建设完成。在小陈宅基地上建造的楼房,虽然不发生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但已建设的地上财产开始发生继承。楼房建成后,小乔与老陈双方在所建楼房中共同居住,在此意义上,此楼已成为他们的共同财产并共同使用、管理。因此,补偿该二层楼房的拆迁补偿款约30 万元就由双方共同分割,分割时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的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法院依法对补偿款项进行了分割:老陈返还儿媳小乔及孙子拆迁补偿款126320元,同时驳回了小乔的其它诉讼请求。
有了法院的判决,扯不开的物权关系、财产关系扯清了,扯得更清的是人心间的距离。因为这场官司,爷孙俩成了两家人,再也无法同住一个屋檐下。法院继而依小乔娘俩的诉讼请求,将村委会给予陈家的拆迁安置房进行了分割,当事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近日,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了原判。
案后,办案法官感叹颇多:由于房价居高不下,近年来为争房产造成亲人失和,导致诉讼的情况呈上升态势。许多时候,法不容情,在法律面前,人们可能维护了自己的权利,但却背离了社会倡导和谐的主方向,如果连“家”这个最小的社会细胞都失去了情感的滋养,连“家人”都不再是心灵最踏实的依靠,那么小到每个社会成员大到社会整体,还是失多于得吧。
- 来源:山东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