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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遭遇情法对垒

时间:2012-09-17
房产证遭遇情法对垒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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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我们无数遍使用的名字,只有出现在户主一栏里最有力量。走出济南市历下区法院的夏女士摇头自叹。夏女士因自家房屋房产证上署着别人姓名,在处置房产时引起署名人不满,被告上法庭。近日,历下区法院查明真相,方确认了她真正房屋所有人身份及处分房屋的权利。拿到判决书后,对于亲情是否经得住高房价考验,夏女士感叹不已。采访时,法官也一再提醒,房屋是不动产,房产证上登记户主与所有人的不一致将导致系列权利行使障碍,一旦出现纠纷,伤财更伤心。

    
血亲在,是一家,互助不分你我

    
其实,原告与被告本是一家人。原告董晓华是夏女士的大姑姐。过去,夏女士对象小董在世时,全家上下相互帮助,一团和气。20051月,小董因特殊原因,无法自行购房,就与姐姐商定,由小董出资,以董晓华名义购买了济南市历城区一处房产,以董晓华名义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房产证办在董晓华名下,夏女士分3次将购房款50余万元存入房地产公司账户。

    
房产交付后,由小董与夏女士居住。不幸的是,2010年,小董因病去世,一家人在悲伤之后,各自有了各自的顾虑。

    
对于夏女士来说,小董是家中顶梁柱,失去丈夫,她感到像是天塌一样,特别是经济方面的压力倍增。少了丈夫家的关系纽带,举目无亲、无依无靠,这让夏女士决定卖掉这套在董晓华名下的房屋,以缓解眼下资金困难。但因为房产证上的户主不是夏女士,夏女士行使出售房屋的权利受阻,她便与大姑姐董晓华商量,以委托出售的方式行使本来就属于她自己的权利。

    2010
5月,夏女士与董晓华签订委托书,表明董晓华委托夏女士出售登记在董晓华名下的房屋,办理房产买卖、过户、测绘、收取房款、签订资金监管协议、缴税、开据完税证明等事项。两人都在委托书上签字并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血亲失,各寻思,猜疑自有盘算

    2010
6月,该房以76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了徐某,7月,房产权顺利转移到徐某名下。卖房的消息传到小董父母耳朵里,老人家非常不满意。原来,对这处房屋,老两口另有想法。儿子去世,二老伤痛之余,也感到少了与夏女士母子间的沟通。他们心里有无数焦虑与猜测:如果夏女士再婚,他们的孙子可能会吃亏;儿子不在,二老想去看孙子,仿佛也不像从前那么方便,如果房屋在,今后留给孙子,二老定期过来住则显得名正言顺。无论这房子还是房款,早晚都应该是孙子的,如今房子被卖,都没有与老人商量,他们觉得很不是滋味。

    
凭什么讨要房款呢?二老想到,该房房产证上的户主名并不是夏女士,而是自己的女儿董晓华,房产证就是硬道理,房子所有人应该是女儿。201112月,二老找来女儿,陈述利害,命令她出面与夏女士打官司,把售房款悉数要回。接到法院传票,夏女士非常震惊,人间冷暖竟如季节变化,一条无法弥合的感情裂缝陡然出现在自己与董家之间。尽管购房款全部由自己交付,但房产证上的确写着他人名字,这种情况如何说清事实真相,她忐忑不安。

    
法庭之上,夏女士拿出一大堆证据,购房发票、交款凭证、完税凭证、认购通知,还有小董在世时写下的一份声明,称自己是该房所有权人,姐姐董晓华在上签名。审理此案的钟法官称,依《物权法》规定,房屋所有权采用登记制度,所有权成立不同于合同成立,一般不以占有、交款为准,房管部门登记的房产证具有对抗外界的公示作用,其产生的公信力直接影响产权人的理财与投资,影响房屋的抵押权和房屋买卖、继承、使用等权利,如果产权证上户主与实际所有人或实际使用人不一致,容易成为纠纷的导火索。

    
依法律,互体谅,重情别伤和气

    
针对本案,法院通过对证据的审查,认为房产证虽然对社会公众产生外部效力,但它是一种推定效力,并不是登记了就可以依此推定事实真相。要确认房产的真实所有权人,应当根据购房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结合房款支付、房屋交付、居住、使用情况等综合分析确定房屋归属。本案涉诉房产虽登记在董晓华名下,但由小董签字认购,全部购房款均是夏女士以现金形式通过银行交纳的,且在小董房屋所有人声明中,有董晓华的签字,所以应该确认该房屋的实际所有人是小董与夏女士。该房出售时的委托权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只是为了方便出售而签订的协议,与事实不符,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董晓华要求返还售房款的诉讼要求。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服判不上诉。

    “
为争房产伤害亲情,这类案件数量逐渐增多,虽然最终依法公平分配了利益,但却造成破镜难圆的局面。历下区法院分管民事审判的院长颜承奎希望借此案给群众提个醒:莫把打官司当成争夺利益的方式,像本案这样借合法的外衣想获得不属于自己的权利,既浪费时间又浪费金钱,其实是赔本买卖;为防止破坏感情的事发生,要尽量保证房产权与产权事实相符,如有历史遗留问题或特殊情况,双方可以另签协议并公证以说明实情。

    “
当事实确实与房产证登记情况相佐,法院会根据相关证据确定真正的房屋所有人,其中,购房款主要由谁交纳是很重要的一个因素,但不是惟一的因素,还需要参考其他证据。法官称,根据《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判决生效后,夏女士可拿着判决书去房管部门进行修改。即使这样,昔日一家人撕破脸皮,亲情无法修复,有违和谐社会的主旋律。诉讼也要算好情感账,相互体谅便化干戈,这样的官司还是少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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