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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14种法定理由

时间:2012-08-11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14种法定理由,你知道吗?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

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

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

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

,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

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

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

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

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

,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

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

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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