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律师:
您好!我和女友一直同居,2002年10月还举办了结婚筵席,但一直没有领取结婚证,2004年,我个人出资在市区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在银行办理按揭手续时,女友在妻子一栏中签了名。如今我女友突然与人私奔,至今没有回家。请问程律师, 我和我女友的婚姻是否得到法律保护?我的财产(包括房屋)是否与她共有?如果我想与女友解除婚姻及财产关系,我该怎么办?
郝仁
《婚姻法》第六条规定:“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第八条 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四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根据以上规定,由于你与女友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所以,尽管你们举办了结婚筵席,但从法律上讲,你与女友还不是合法夫妻,你们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只能认定为同居关系,你按揭贷款购买的商品房也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应作为你们同居期间的财产进行处理,如果你与女友确实无法“破镜重圆”、补办结婚登记,那么,你可以以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的案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对你个人出资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的事实进行举证,请求法院对你们同居期间的财产进行依法合理分割。
解答:安徽明启律师事务所 程玉伟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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