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近日,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释中的第十条规定引起广泛的热议和争论。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很多人认为是谁出首付房产归谁,其实从字面意思上理解是这样。但是司法解释的特点就在于其严格的限定和适用条件。
也存在诸多漏洞:
一是保护了富人的利益,很多到现在还抱有大款梦的女孩子们要小心了。
二是保护了强者的利益,不管男女,如果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离婚时很容易落得个净身出户。
三是没有照顾到中国传统习俗,传统观念中,男方买的房子属于耐用消费品,而女方的嫁妆往往也动辄十几万甚至几十万,更多时候都是用于家庭日常使用,很快就消耗掉了,离婚时保护了男方婚前财产(如房子)的利益,那么如何保护女方婚前财产的利益?
四是司法解释三稍有越权之嫌疑,把本来应属于物权法规定的部分规定于其中,而忽视了亲属法本身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