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方婚前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的公房,婚后购买为产权房离婚时如何分割婚后购买福利房,离婚时如何分?
【上海婚姻家庭纠纷律师法律分析】
(一)婚前公房的使用权是有一定价值的,但是取得这套房子的使用权是单位分配的,没有支付相应的对价,因此可以不考虑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问题。
(二)公房是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为共同所有,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此房产进行分割时,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使用婚姻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
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问题。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九条
万文志律师,主任律师、合伙人。曾担任检察院公诉人多年,从事法律工作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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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朱小姐诉雷先生一亿三千万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案;
2、曹先生诉女友同居共同房产分割案;
3、施先生诉妻子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案件;
4、龚女士诉芬兰老公婚姻诈骗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争取案件;
5、冯先生诉妻子重婚罪,离婚财产分割;
6、彭女士诉前夫协议离婚后发现离婚时男方隐匿财产要求财产重新分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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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雷先生诉妻子及丈母娘离婚家庭共同财产分割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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