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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婚前按偈购房个人首付夫妻双方共同还贷 离婚时女方获得补偿

时间:2011-11-11

男方婚前按偈购房个人首付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女方获得补偿

李英俊律师

 

  案例:原告王某和被告李某于200811月经人介绍认识后登记结婚,其中男方李某在结婚前的20065月以自己名义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支付了首付款。婚后不久夫妻双方就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最终两人均同意离婚,但对房屋的归属产生了争议。

  法律规定:

《婚姻法》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律分析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该房属于李某所有,婚后共同还款部分及财产增值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该房从200811月至201110月,夫妻双方共同还款约8万元,讼争房屋201110月的价格是200811月的1.5倍。根据上述情况计算出共同还贷及婚后财产增值合计为12万元,被告应当补偿原告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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