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丈夫得居住权 妻反悔诉迁让被驳
人民法院报讯 一对夫妻到法院离婚时,称住房由双方自己处理,不要法院处理。妻子立下字据,承诺让丈夫在其名下房屋居住至死后,房屋给儿子所有。现女方反悔,起诉至法院,称自己居无定所,要求判令前夫搬走。日前,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判决。
原告董某诉称,
被告刘某辩称,诉争的房产是共同财产,原、被告离婚时房子给被告居住是离婚的一个条件,被告名下的房屋现在已由儿子居住,无其他住房。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1995年在民政局协议离婚。2001年双方办理了复婚登记手续。2002年7月,刘某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原、被告双方明确表示住房由双方自己处理,不要法院处理。董某向刘某承诺“厂西新村22幢304室由刘某居住至死后给儿子所有”,并立下字据交刘某保管。同年7月4日,原、被告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双方离婚时,明确约定本案所涉房屋由刘某居住使用,该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按此约定执行。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迁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诉求。
原告不服,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 英 马 亮)
法律咨询热线:13980790988(成都婚姻法继承法律师李英俊)
(非四川地区案件请咨询本省律师)
法律咨询QQ:610122990 电话:(028)65850088
E-mail:lawyerliyingjun@vip.qq.com
李英俊律师个人网站http://www.86028lawyer.cn
阳光蓉城*大成都公益网http://www.scdpw.org
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因常在外办案,如需到所上面谈请先打13980790988预约)
成都市蜀汉路346号法典律师大楼(四川省高级法院斜对面)邮编:610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