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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准夫妻买房的注意事项

时间:2011-10-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出台让婚姻与夫妻财产再次成为议论焦点。
新婚姻法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同时第十条还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针对新婚姻法解释,那些即将结婚、但尚未领取结婚证的准夫妻们,在买房时应当注意那些问题呢?
律师在此提醒大家,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是从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之日起算,因此在未领取结婚证的前提下共同买房,一般不能当做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确实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共同买房,应注意以下四点:买房要加名,赠与要公证,出资要留证,份额要明确。
如果是双方共同出资,比例各半,则需在房产证上同时登记两人的姓名。如果双方出资比例不等,虽在房产证上也会登记两人姓名,但应当说明各自所占比例大小。
  如果是一方的自愿赠与,也应在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赠与的份额,并在公证文书中予以注明。
  最后,律师再次特别提醒大家:出资一方往往为了表示诚意和大度,而在房产证上只写对方一个人的名字,是非常不明智的举动,也是不可取的。因为如此则意味着自己完全放弃了房屋的所有权,今后一旦婚姻有变,损失将不可估量。所以建议那些处于热恋中的以及即将走进婚姻殿堂的准夫妻们,一定要谨慎处事,以免日后追悔莫及。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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