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用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离婚时房屋升值,如何分割?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夫妻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在婚姻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婚前一方用个人财产购置的房款部分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按照离婚时的市场价升值的部分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对这类启房屋进行分割时要区别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部分,按照不同的标准分割。
保定离婚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并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非法律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在如何办理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离婚继承、婚外私情、离婚证据、损害赔偿、婚姻调查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座右铭为:诚心做人。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QQ:13848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