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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婚后所得个人荣誉纪念品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时间:2011-08-03

【大致案情】:

   最近,我的当事人在法院起诉离婚时碰到这样的问题:

   女方与男方20021119日登记结婚,婚后女方身体一直不好,无法生育。

于是双方均同意离婚。但是对婚后一方所得贵重纪念物品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如何分割?产生争议并争吵的面红耳赤。

 

 

【分歧观点】:

    女方观点:要求依法分割,因为是婚后所得,根据法律规定,婚姻存续期

间所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单位奖励男方的荣誉金牌平均分割。

 

 

    男方观点:不能作为夫妻共同分割,因为是自己在单位的突出优秀表现,

 

所以荣获的针对个人的具有纪念意义的利益。该奖牌只能归个人所有,与夫妻

财产无关,不同意分割。

 

 

【肖律点评】

    我个人倾向于这样分割:奖牌归男方所有,但是收益属于共同财产。

    本案中,男方在婚后获得该奖牌,针对此奖牌双方并未作出特殊约定,所

以从这方面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专用的生活用

品为夫妻一方财产。作为单位优秀工作者,单位颁发了刻有男方名字的金质奖

牌,是男方独有的荣誉,这种荣誉在法律上具有不得侵犯的法定义务,男方对

该金牌具有管理权。

    同样,女方为支持男方工作也付出了劳动,男方所得荣誉与女方付出是密

不可分的。所以说,从金牌个体上说属于男方个人财产,但是如果变现的话,

那么所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庭审现场】

    经过反复协商,庭审中,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金牌归男方所有,但金

牌的市值收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方支付女方6000元。

 

来源:青岛离婚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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