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与男方庭前沟通与了解,无法断定目前女方是否同意离婚。如果女方同意离婚,男方倒是能痛痛快快的不追究财产多少,房子和家具家电都同意给女方。经过我们详细询问,男方称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无共同存款和有价证券。
调解的日子很快就到了。在法院里,双方见面后都显得格外平静,女方显然也做了充分的准备,聘请了二位律师。
法官问被告即女方有什么意见?是否同意离婚?女方当庭表示同意离婚,这让我们暂时松了一口气,起码保证了男方不用再等半年起诉离婚,节省了双方的时间。

紧接着女方胸有成竹的从口袋里掏出一张二十万的借条交给法官说:“法官,这欠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男方承担。”男方一愣,看着我们说:“没有债务啊!我们从来没有借过什么钱呐,我向您保证,肖律师!”于是,法官把我们叫到另外一个房间,我们接过来借条一看,上面是这样记载的:“我托女方(名字)向别人借款二十万元,男方签名,时间2000年2月3日。”男方拿着这张欠条沉默了三分钟,终于回想起来,苦笑着向我们诉说,原来11年前双方感情就出现了危机,经常争吵,有一天,双方再次为琐事争吵起来,女方随即扔给男方一张白纸说,你给我打给欠条,否则就继续吵下去。男方于是给女方书写了上述欠条。
男方无奈的说:“我终于想起来了肖律师,咋办,字的确是我签的,欠条也是我写的,可是钱的确没有借啊!”
经过片刻思索与研究,我们得出的结论是:
1、对欠条真实性存在异议,该欠条是虚假的,是双方因家庭矛盾而向一方出具的虚构欠条内容;假设该欠条是真实的,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欠条原件应该掌握在债权人手中,而非女方自己手中。由此完全可以断定,该“欠条”是虚构的,是夫妻双方闹矛盾书写的假欠条;
2、从欠条内容记载上看,债权人不明确,该欠条尚未实际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女方最终未向他人借款;
3、该债务假设存在,应该由明确的债权人另案起诉,本案不宜处理。
最终,法院的观点与我方律师观点基本一致,认为该欠条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案件最终调解结案。但女方为此表示不满,对男方又是一顿嘲讽挖苦。双方律师都进行了劝解,既然做不成夫妻,大家尽量好聚好散!
结案后,我们律师不得不提醒那些正在闹矛盾的两口子,请不要在婚内为对方出具虚构欠条,这些欠条将来都是要承担法律责任!今天,这位男方比较幸运,因为欠条内容存在争议和缺陷,导致欠条未产生效力。但是那些书写“正规”的欠条呢,恐怕就难逃此劫了!双方的矛盾不是用欠条能解决的,即使出具了欠条,感情也无法为此挽回!
金钱≠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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