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桂花和马德成是一对农村夫妇,1985年登记结婚,子女都已成年。
2008年,为在拆迁中能多分一套房,两人商量决定“假离婚”分成两户。这年夏天,两人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为把“戏”演得逼真,他们还特意书写了一份《离婚协议》,约定把两人结婚时居住的4间平房“平分”。
“协议离婚”后,李桂花和马德成仍同居在一起。后“如愿以偿”拿到补偿款9万元。2009年3月,二人再次办理结婚登记,然而复婚后生活却并不平静。原来,李桂花在“离婚”后曾有短暂外出打工经历,期间结识一名中年男子,产生感情。2009年秋,李桂花搬出家门正式和马德成分居。
2010年5月,马德成起诉李桂花要求离婚。庭审中,李桂花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对两人结婚时的4间平房和补偿款9万元平均分割。
蓟县法院经审理查实:原、被告结婚时居住的4间平房系马德成结婚前个人财产;9万元补偿款用于双方老人生病治疗,已花费82000元;对剩余8000元,马德成称已经花销,李桂花则不能举证该款现仍存在。据此,法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因生活琐事及其他因素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准许二人离婚。
法院认定,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补偿款属共同财产。因原告主张已花销,被告不能举证该款现存在,加之被告对离婚问题存在过错,故被告要求分割该款主张不予支持。同时,4间平房属原告婚前个人财产,虽然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平均分割,但双方行为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且侵害他人权益,故该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房屋仍属原告个人财产。但考虑被告生活实际情况,原告应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原、被告离婚。原告给付被告经济补偿款6000元,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付清。